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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关于印发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 计价格[2002]1980号
								 
									 
								 
(国家计委2002年10月15日颁发,2003年1月1日起执行)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、物价局: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招标人、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,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,我委制定了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根据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2]520号)规定,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,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,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。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,自《办法》生效之日起按《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特此通知。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二○○二年十月十五日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									本收费标准摘自国家计委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。
								 
									 
						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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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服务类型
										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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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货物招标
										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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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服务招标
										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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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工程招标
										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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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
											 | 
 
													1.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1.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1.0%
												 
 | 
 
| 
												中标金额100~500万元
											 | 
 
													1.1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8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7%
												 
 | 
 
| 
												中标金额500~1000万元
											 | 
 
													0.8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4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55%
												 
 | 
 
| 
												中标金额1000~5000万元
											 | 
 
													0.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2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35%
												 
 | 
 
| 
												中标金额5000~10000万元
											 | 
 
													0.2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1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2%
												 
 | 
 
| 
												中标金额10000~100000万元
											 | 
 
													0.0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05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05%
												 
 | 
 
| 
												中标金额100000万元以上
											 | 
 
													0.01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01%
												 
 | 
 
													0.01%
										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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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发改办价格[2003]857号(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颁发施行)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、物价局: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2002年10月,我委以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印发了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,为有利于《办法》的顺利实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一、删去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。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二、将《办法》第十条中“招标代理服务实行‘谁委托谁付费’”,修改为“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,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”。
								
									 
								 
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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